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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缴契税及交件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广州市国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代办位于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物业)申报缴纳契税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代办该物业的申报缴纳契税手续及向开发企业缴交办证资料手续,领取《契税完税证》及开发企业开具的办证收条,办理上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本合同只适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芳村区的物业,不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区)、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物业。
第三条 该物业的应征税额为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第四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将应征税额的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 名: 广州市国域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账 号: 1209 0654 8410 601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富力中心支行
第五条 甲方选择按下列第 方式支付税额款项:
(一) 以现金方式将税额款项支付至上述账户。
(二) 以转账方式将税额款项支付至上述账户。
第六条 办理期限
(一) 以第 一 方式支付的,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现金单》客户回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妥委托事项。
(二) 以第 二 方式支付的,甲方应在成功转账后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该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甲方办妥委托事项。(通常为转账次日到账)
第七条 甲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当日向乙方支付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代办服务费。
第八条 当政府契税政策调整或遇到其他不可抗力时,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尽力维护甲方的利益,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甲方。经甲乙双方就遇到的具体情况协商一致后另行订立委托合同。
第九条 乙方负责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为甲方办妥委托事项,该物业的产权登记时间及违约责任按甲方与开发企业的有关约定。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乙方逾期未能办妥委托事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双倍服务费金额作为违约金,并在三日内返还所有甲方的契税款项。
(二)因甲方原因解除本委托合同的,甲方向乙方支付200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甲方选择第 项方式领取《契税完税证》或办证收条:
(一)在开发企业发向甲方发放《房地产权证》时一并领取。
(二)甲方自行到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二楼 领取。
(三)使用国内特快专递(EMS),由收件人按EMS资费标准交纳邮费(广州市区约20元)。甲乙双方约定EMS收件人为 ,联系电话: 。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五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收到甲方以下资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 抵押备案证明; □ 《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 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 《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 业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 契税完税证; □ 购房发票(办证联); □ 办证通知; 其它: 。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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